关于调整全区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结合我区《标准》实际情况,现对各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抚顺市望花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
二、各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抚顺市望花区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同时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镇街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对辖区内不属于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基层派出所监督管理的单位,以及无物业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各自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提供单位台账明细,配合好各镇街、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划分监管范围。
五、各镇街、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按照标准要求自行排查,建立列管单位台账,将所有单位及场所纳入各自监管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保证工作无盲区、全覆盖、无缝衔接。
六、各镇街、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对划分调整过程中或者调整后有异议的单位,积极协商解决确认,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政府确认。
七、各乡镇街、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要及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查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台账信息,将符合各自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各自监管范围。
附件:1.《抚顺市望花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界定标准》
2.《抚顺市望花区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消防监督
工作界定标准》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抚顺市望花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辽宁省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指导意见》(辽消〔2024〕7号),抚顺市望花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应确定为本辖区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
一、体育场(馆)、会堂。
(一)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二)座位数小于1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客运车站、码头。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超过50人,且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生产、加工企业。
六、下列建筑或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
(一)单体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除外);
(二)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非国家储备粮库;
(三)总储量在300吨以下的棉库;
(四)总储量小于8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五)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可燃物品仓库;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堆场;
(七)占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八)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外);
(九)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小于3000万元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的界定标准,详见《望花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望花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具体规定。
3、本标准由望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附件2
抚顺市望花区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
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标准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6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6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客房总数在3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且员工在5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