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花区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望花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望花区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望花区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参照《抚顺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抚顺市商务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转发抚顺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抚望财〔2019〕4号)、《抚顺市望花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抚望委办发〔2014〕25号)、《望花区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抚望委办发〔2014〕14号),结合望花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花区招商引资各工作小组。
第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小组经费是指由市政府下拨及区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务接待费、伙食补助费、宣传推介及会务费、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印制费、及办公经费等。
第四条 各招商小组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旅游、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以及违规吃请等。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火车:火车硬席(硬座、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不包含旅游轮船):三等舱。
飞机:经济舱。
城市间交通费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抚顺市望花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招待所住宿,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饭店住宿。
住宿费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参照《关于转发抚顺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区本级工作餐最高标准为每人100元,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费用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望花区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当日往返的,伙食补助标准按50元执行。
第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工作人员到辽宁省内(不包含大连市)出差每人每天按8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三县出差每人每天按30元包干使用;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1)执行。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城际交通费,当日往返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有关规定参照《抚顺市望花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公经费
第十条 办公经费是指招商小组办公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通用性设备、购置办公家具及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耗材等费用。
办公经费分类及有关规定参照本区预算标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招商小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支出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支出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招商小组招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招商引资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提供财务票据和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各招商小组人员发生的招商引资经费需履行财务报销相关流程,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望花区区直机关公务招待费报销单》等报销单据,由各小组组长签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小组组长应加强对招商引资程序监督和管理,对资金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负总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招商引资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支出和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各小组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招商引资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招商引资经费的;
(二)擅自扩大招商引资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招商引资经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按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