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望花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区政府、镇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区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和镇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和镇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