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全区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望花区下辖的塔峪镇、各街道及创业园区范围内抽取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区政府同意,成立望花区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海波 区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包海涛 区发改局副局长
王万连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康 莉 区卫计局副局长
成 员:孙晓晨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祝恒辉 区民政局副局长
刘 洋 区财政局副局长
宋大勇 区人社局副局长
杜成强 区住建局副局长
李 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 奇 区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张奇同志兼任。
五、职责与分工
协调小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六、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七、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