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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字〔2014〕42号    成文日期:2014-11-11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字〔2014〕42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望花区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望花区第四批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抚顺市廉租住房分配暂行办法》(抚政办发〔2009〕69号)和《抚顺市2012年首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本次房源情况,为使我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本次廉租房房源主要分布在盘南、刘山、抚顺师专南及李石开发区等地区,其中:盘南3套,刘山7套,李石开发区39套,其余房源位于抚顺师专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我区实际配租户数统一调配。

二、配租对象

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条件为: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街道、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四级审核通过,市、区两级公示的2014年9月18日前审批合格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无房户(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家庭不在配租范围之内)。根据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要求,此次不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2014年12月底将被取消其租赁补贴的保障资格。

三、保障面积标准与租金标准

(一)实物配租保障建筑面积标准

1人户家庭按27平方米,2人户家庭按42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50平方米。

本次实物配租,1人或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单间,3人及3人以上家庭可配租套间。由于目前房源数量不明确,待明确后,我区将根据房源实际情况,再确定单、套间配租办法。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2012年标准,每月0.8元/平方米),超出部分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2012年标准,每月1.8元/平方米)。

四、配租房源的分配办法

本次配租房房源的分配实行“自愿选房,程序公开、全程监督”的原则进行分配,即采取抽签轮候排序的办法进行:对新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家庭采取抽签的方式排列出实物配租家庭轮候号,从而确定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单间、套间的选房顺序号。如出现主动放弃、或其它原因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情况,按抽取的顺序号依次递补。

同时,考虑到申请对象中双下肢残疾人员、80周岁以上老人、因重大疾病而丧失行走能力及双目失明家庭人员的特殊性,此类家庭在参加配租顺序抽签前需由户主向社区、街道(园区)提出最低楼层申请,由社区、街道(创业园区)、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残联、区卫生局、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甄别确认,确认后在其所在街道(园区)公示7天。此类特殊家庭如已被确认为享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在分配房源时按照配租顺序可在最低楼层房源中优先选房。

五、公开选房

各街道(园区)要在确定轮候顺序号后,按照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时间进度表,将轮候顺序名单、房源有关事宜包括房源情况和小区物业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按照轮候顺序号,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保障对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自愿选房,并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未选房、未签订确认书的,视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按轮候顺序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

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委托,与配租家庭签订《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开具《入户通知单》,并统一办理《保障性住房承租证》。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自合同生效下月起,租赁补贴协议终止,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七、验房入户

配租对象持《入户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房、交费、入住手续。

八、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的房屋归抚顺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单位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理权和继承权。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会同房源所在街道工作人员,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由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批准后,予以清退。承租家庭自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前25日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由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家庭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腾空住房。超过一个月未能腾空住房的,租金按照市政府市场租金指导价格收取。超过三个月未能腾空住房的,租金按照市政府市场租金指导价格的两倍收取。

3.承租家庭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有关部门可按《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从其收入中代扣代缴。

4.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物业费执行与所在小区内其它房屋相同的收费标准,承租家庭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

5.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委托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定期代收,并全部上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上缴财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每月0.16元/平方米的标准,定期向物业公司拨付委托管理费及日常维修费,所需费用在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7.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后续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和补充从收取的租金中列支。

8.廉租住房取暖费的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居民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抚民发〔2012〕46号)的规定执行。城市低保户供暖救助面积标准不高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实际住房面积低于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救助。供暖救助核定时,承租人需出具低保证、户口簿和保障性住房承租证。

9.廉租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源所在街道(园区)负责查实,上报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改变房屋结构,进行非法拆改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连续拖欠租金、物业费6个月以上的;

(6)《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九、组织机构

廉租住房是党和政府保障弱势群体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使这些人群充分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关怀,使好事办好、不出纰漏,我区特成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范世军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何恩龙     区城建局局长

成  员:付  强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凤玲     区民政局局长       

刘恒伟     区执法大队大队长

毛立新     区残联理事长

高建华     区监察局副局长

赵  琛     区信访局副局长

金  铭     区卫生局副局长

徐  志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各街道(园区)分管民政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物配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工作、明确责任、紧密配合。此次分房工作,城建局作为总牵头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部署。协调棚改房房产查档,抽号后的选房工作和后期不符合廉租住房的清退工作;宣传部门充分发挥宣传先行的职能,认真宣传好党的政策,充分反映党和政府对广大居民的关心,并及时宣传分房工作中的好人好事;纪检监察部门要确保分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那些刻意破坏分房工作的,要及时劝阻,性质严重的,给予严厉打击;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家庭人员是否变化,距离退休时间是否满足一年以上;信访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保证分房工作的和谐稳定;残联、卫生部门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确认。

(二)严格贯彻“六公开一监督”原则。廉租住房是百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在分配过程中,应严格贯彻分配政策公开、分配程序公开、分配房源公开、分配对象公开、分配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开的“六公开”原则。分配过程实行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分配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三)强化管理,确保保障对象准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的经济收入、人口结构、住房状况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收入的提高、住房条件的改善,一些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家庭要及时退出廉租住房,因此,要加强日常管理力度,及时复核这些家庭的情况,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真正符合政策条件的困难家庭享受到廉租住房政策,发挥廉租住房应有的实效。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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