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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7〕6号    成文日期:2017-9-6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7〕6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望花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望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由区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进行监督、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明确责任,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细化相应的处罚幅度,不得滥用权力。

第七条 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并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权限、职责、标准、条件、程序以及收费等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受理投诉案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不得违法为本机关设定权力或对管理相对人追加义务;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审定后,每年一月底前提出全年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行政执法部门按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部门执法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将委托书报送区政府备案。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报备的执法委托书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通知委托机关予以补正或者自行撤销:

(一)委托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委托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受委托部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四)委托手续不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 领取国务院各部委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领取证件后30日内将申领情况报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擅自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市制定的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后,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该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包括配套措施的制定、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罚款金额公民在2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在2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区政府法制办在对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区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统一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评的范畴,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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