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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发〔2017〕35号    成文日期:2017-6-6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发〔2017〕35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望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望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6日

望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5物资储备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计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望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望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危

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

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机构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组成。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及主要医院负责人组成,领导、组织、协调、部署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专家组

    区卫计局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区内二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区卫计局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I级响应。I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I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计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国务院、省、市卫计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Ⅱ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Ⅱ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计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2)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生计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在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计局接到本辖区发生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需要请求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区卫计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专业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

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区卫计局。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卫计局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区卫计局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计局。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计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区卫计局之间,以及区卫计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望花区中心医院和望花区医院建设,并完善急救网络。

    5.3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依托抚顺市职业病防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医疗应急救治基地。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计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区卫计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5.8其他保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过程中予以指导。

    区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区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卫计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及区卫计局,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组织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抚望政办字〔2006〕35号文件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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