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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发〔2017〕27号    成文日期:2017-5-22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发〔2017〕27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7.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望花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抚顺市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街镇(园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机制。

1.3.3集中处置,密切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区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的积极性。

1.3.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4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望花区行政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望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行业监管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区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本区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服从抚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协调对接相关事项,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望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修订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还要承担与市、其他区县以及区内相关应急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申请增援、技术支持,报请有关事项,并会同区应急办、宣传部门做好新闻报道相关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事故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

    区应急办:预案启动后,负责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指令传达、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区管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参与本行业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参与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泄漏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发改局(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应急抢险救援,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协调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和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区农发局:(1)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区指挥部常态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气象信息资料。(2)负责通报区管河道水位警报及泄洪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         

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镇(园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区经信局:参与组织、筹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器材和救灾物资。根据灾情,组织相关企业力量投入应急救援及通信、电力、自来水保障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国土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现场勘验、提出防治建议措施。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动员相关人员完成防空地下室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的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各街镇(园区):在本管辖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提供先期的现场维护和事故现场的情况说明。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安监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区应急办报告处置进展。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由区安监局任组长单位,事发地街镇(园区)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由区消防大队任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局(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与侦查布控组。由公安分局任组长单位,区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镇(园区)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对事故企业和单位财产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侦查布控。

   (4)现场医疗救治组。由区卫计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当险情扩大时,及时向上级单位请求支援。

   (5)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分局担任组长单位,区消防大队、区农发局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提出预防该事故产生次生灾害的建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方面从专业角度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6)气象监测预报组。由区农发局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镇(园区)和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改、民政、经信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事故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机械设备、资金、车辆、通讯、水力、自来水保障等。

   (8)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担任组长单位,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镇(园区)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及舆情监控。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街镇(园区)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街镇(园区)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事故预警分为安全生产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区安监局接到农发、环保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高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事故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1)常态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街镇(园区)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3.3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3.4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经批准人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属地街镇(园区)。属地街镇(园区)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并按照“速报事实、续报原因”、“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做好工作。

4.1.2  区应急办与区安监局、公安110、消防119、卫计120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任何单位接到首报,都要立即报区应急办。   

4.1.3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4.2.2  事发地街镇(园区)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二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由市指挥部启动《抚顺市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市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前,由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履行市指挥部指示。

    4.3.2 Ⅱ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本预案。预案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镇(园区)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5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与区应急办共同拟定新闻通稿,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信息来源以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为准。

4.6 应急结束

    4.6.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后,由区政府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信息。Ⅲ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处置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2)环保分局结合气象条件和周边环境等从环境安全防护方面预测环境影响范围,提出相应准备或防控措施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在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3)区安监局会同工会、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街镇(园区)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 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保持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电话:56888090(白天)、56660444

(夜间);区安监局电话:56683258 、56681387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消防大队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队伍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街镇(园区)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7.宣传与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镇(园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按照有关规定,区政府对在事故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花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抚望政办字〔201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望花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值守电话表

 

    附  件:

望花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值守电话表

 

序号

应急值守单位

应急值守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56888090(白天)56660444(夜间)

2

公安分局

56653010

3

区消防大队

56381119

4

区交警大队

56673506    13904931616

5

环保分局

56880606

6

国土分局

56650301

7

区委宣传部

56888030

8

区安监局

56683258    56681387

9

区经信局

56888086

10

区住建局

56888069

11

区城管局

56888110

12

区卫计局

58258057

13

区民政局

56888045

14

区农发局

56888055

15

区人防办

56697063

16

塔峪镇政府

54102107

17

望花供电分公司

52906144

18

自来水公司丰泽水厂

56435009

19

自来水公司和泰水厂

56531603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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