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望花区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17〕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困难及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现有的望花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等进行整合,成立望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及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直机关工委、区编委办、区信访局、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发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国土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及各街镇、创业园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2.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资源统筹、部门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跨部门问题,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
3.统一组织、指导全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协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对市、区交办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贯彻、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