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望花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委托组织名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
行政执法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现对望花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委托组织名单重新梳理后,以望花区人民政府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