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花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
药物制度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相关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望花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补偿办法(暂行)
为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2〕52号)和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多渠道补偿政策的通知》(抚财社〔2012〕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望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情况
望花区辖区内现有行政村20个,除去城中村5个,镇头村(镇卫生院所在地)1个,共需村卫生室14所。按照《抚顺市村卫生室设置标准》要求,已规划建设了标准化村卫生室14所,乡村医生总数22人,其中拟聘任到标准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22人,服务农业人口18038人。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
(一)补偿范围。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批准设置、按照国家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补偿对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中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
三、补偿渠道及标准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
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后,对服务人口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
(三)财政定额补助。
1、运行费用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水电、采暖、通信、网络、办公用品、信息化专网及房屋和设施维护费等日常运行经费按每所村卫生室每年10000元标准给予专项补助。
2、村医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在核定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基础上,结合全区村干部的补助水平和2012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8813元),按照服务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给予补偿。
3、对按标准设置,但地处偏远、条件艰苦、服务人口少、收入低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此补助标准为暂行标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今后将适时适度调整补助标准。
四、资金拨付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采取按季度、按比例预拨方式,每半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统一结算一次。
(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根据市新农合资金管理要求,由新农合管理机构每月按村卫生室实际发生金额统一拨付。
(三)财政定额补助。运行费用补助按月拨付,村医定额补助每月按90%比例预拨,其余资金按每半年考核一次的考核结果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望花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暂行)》。
(二)区卫生局要明确绩效考核对象、程序、方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结果与村医报酬挂钩的运行机制。要及时下达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严格绩效考核,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水平。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全面实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严格落实村卫生室补偿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区财政局要及时落实补偿资金,足额将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要会同审计、卫生等部门加强财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