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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望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发〔2016〕23号    成文日期:2016-6-29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发〔2016〕23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演武、工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望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辽财农〔2015〕353号)以及《辽宁省确权办关于加强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辽农确权办〔2015〕16号)等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我区专项用于确权颁证的资金,主要包括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费用支出和聘请技术单位服务费。

    第三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标准为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亩配套补助5元,项目单位要采用符合本地域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努力降低工作成本,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对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确权颁证任务的,经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区财政将据实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四条 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财政将以实测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工作进度分批进行拨付,经省、市检查验收合格,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财政将以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档案建档、归档完成情况进行拨付。

    第五条 项目所在涉农街镇要按技术服务合同和确权技术服务验收后的实测面积计算的应付额度分阶段及时向技术服务公司支付确权颁证技术服务费,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额的30%作为技术服务单位该项目的起动资金,第二阶段,省市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总额的50%,第三阶段,待全区确权登记颁证结束,数据库交汇到省并经检测合格,技术单位负责将数据导入管理软件系统,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操作使用以及档案资料建档、归档结束后,支付剩余的20%。

    第六条 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确权颁证工作有关的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实行专账核算,支出票据手续要健全、规范,采取报账制管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对购置的确权颁证专用仪器设备,要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加强管护,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八条 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农发局要加强对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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