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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关于印发望花区2016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发〔2016〕22号    成文日期:2016-6-29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发〔2016〕22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望花区2016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2016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望花区2016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2016年抚顺市“青草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抚顺市占路市场综合整治方案》和《抚顺市城区街巷路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一系列相关工作部署,巩固我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整洁、优美、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并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我区城市环境,建设幸福美丽望花为目标,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以“规范、严格、精细、深化、长效”为指导方针,以落实责任、分级实施、逐级问责、细化标准、强化奖惩为手段,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区城市环境得到彻底改善,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地区居民创造整洁、优美、有序、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强化日常清扫保洁和清理卫生死角等工作,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

(二)通过绿化美化行动,进一步完善城区绿荫长廊系统,推进游园绿地广场建设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实现裸露地面绿化全覆盖。同时,科学适度亮化,进一步绿化美化城市环境。

(三)通过街巷路综合整治行动,逐步解决违法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容环境、停车秩序六大类环境问题,努力打造整洁、有序的街巷路环境。

(四)通过开展占路市场综合整治行动,为地区居民创造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管理有序的购物环境。

(五)通过开展拆违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秩序,努力实现“减少存量、增量为零”的目标。

(六)通过开展市政设施整治行动,加强对市政设施的日常管护,强化道路掘动管理,对破损部位及时修复,保障市政设施完好,更好的为群众生活服务。

(七)通过开展居民区基础设施提升行动,实施楼体照明灯安装、街巷路灯改造提升、增设休闲桌椅和基础设施修整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工程,努力为地区居民营造安全、舒适、幸福、宜居的生活环境。

(八)通过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措施,制定精细化管理标准,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整治时间

2016年3月—2016年12月

四、重点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推行机械化吸尘保洁、水洗作业和人员全天候保洁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

完成时限:年底

2.加强环卫设施整治。确保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转,垃圾日产日清。科学布设公厕,同时做到公厕内外环境整洁,按时开放。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设施破损等问题及时维修更新。对主次干道、游园广场和居民区的垃圾收容器及时更新维修,保持箱体完好,杜绝二次污染。

责任单位:区环卫处、区园林处

配合单位: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年底

3.开展占道修车、洗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五条严管示范街路和朝阳路、本溪路、锦州路、辽阳路修车、洗车占用和污染道路等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区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街道

完成时限:2016年8月

4.强化居民区清扫保洁,细分责任区域,按标准配齐保洁人员,加强日常考评,提高保洁质量。其中,朴屯、光明、新民、和平街道70%以上的居民区;建设、工农、田屯50%以上的居民区;创业园区40%以上的居民区基本达到“六无”标准(无卫生死角、无非法广告、无私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装修垃圾、无占绿毁绿)。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8月

5.统计核实积存垃圾情况,集中开展清理行动。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6月

(二)绿化美化行动

1.建设完善城区绿色长廊行动。完成北镇街、昌图街、沿滨路、丹东路、演武一号路、五老东路等街路的乔、灌木栽补植;完成主街路沿线绿化带透枝修剪;完成丹东路沿线7个节点、西丰园、区政府广场、火车站广场、辽阳路,新生桥头、古城子路等13处游园绿地的补植提升改造;完成丹东路沿线绿化带分段隔离硬化。

责任单位:区园林处

完成时限:2016年5月上旬

2.实施“青草计划”行动。完成鞍山路和古城子路等6条街路两侧2.3万平;自春园和海城小世界游园等1.6万平;4个街道16个地块1.2万平,共计5万余平的绿化覆盖工作(硬化2860);完成鞍山路、古城子路高出路间的撤土工作。

责任单位:区园林处

配合单位:光明街道、朴屯街道、新民街道、创业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6月中旬

3.配合市投项目建设工程。完成营口路沿线路树补植工程;完成沿滨路沿线树池绿化工程;完成9个游园绿地广场145个果皮箱安装工作;完成北镇街北新游园和海城、铝北、红光、新民四个社区广场的改造提升工程;完成丹东路沿线13公里道路两侧护栏安装工程。

责任单位:区园林处

配合单位:朴屯街道、光明街道、新民街道

完成时限:2016年4月—10月

4.开展游园、绿地广场、绿化带专项整治行动。以主要街路为重点,整治占绿毁绿等违法行为,保持绿化带整洁美观,对破损的绿化设施进行修复。

责任单位:区园林处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

5.组织街道、社区开展“绿地认养”和“最美花园”评选系列活动。开展居民区侵占绿地和城市“小开荒”专项整治行动;居民区绿地认养率达到50以上。朴屯、光明、新民、和平、建设5个街道基本消除城市“小开荒”和侵占绿地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

6.景观亮化提升改造。完成丹东路沿线7个节点景观造型的亮化提升改造。完成城区东出口望花桥头4根景观灯柱造型的面板、灯具和边框的修整,并提升灯光色彩效果。完成城区西出口丹东路景观亮化造型的设计、安装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园林处、区执法大队、望花交警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5月—7月

7.亮化设施管护工作。完成对丹东路、北镇街、望花大街、昌图街、古城子路沿线亮化造型的调整、维修。完成沿滨路沿线、玫瑰城广场、风雨行广场、自春园广场等亮化设施的维修。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6月

(三)街巷路综合整治行动

1.严管示范街路创建行动。沿滨路、北镇街、丹东路、雷锋路、海城街基本达到“十无”标准(无违章占道经营、无违章搭建、无车辆遗撒、无违法设置广告、无市政设施缺失、无卫生脏乱死角、无违章破路、无损绿毁绿、无乱搭乱挂、无乱堆乱放)。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区环卫处、区园林处、区市政监理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道

完成时限:2016年7月

2.按照《抚顺市城区街巷路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25条街路的整治达标任务。实现辖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市容环境明显改观,占道经营和违章建筑等现象明显减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目标。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区环卫处、区园林处、区市政监理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9月

(四)占路市场综合整治行动

1.按照《2016年抚顺市占路市场综合整治方案》要求,以我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流动红旗”评比活动为载体,组织全区17个集贸市场开展示范达标创建活动。并重点完成建设市场、凤城商业步行街、营口路光明市场、海城九委市场、岫岩路市场、古城子创业市场的创建达标任务;完成海城九委早市的改造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区绩效办、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园区)、各市场举办单位

完成时限:年底

2.完成16座集贸市场大门建设和凤城商业步行街设施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7月

3.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完成北镇街沿线占道经营和五老东路古城子创业市场西侧的占道市场取缔任务;完成17个集贸市场场外占道经营的规范整治任务;完成朝阳路、五老街、营口路西沿占路经营临时疏导点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7月

4.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主街路严控,二三级街路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重点对主街路露天烧烤行为进行取缔,规范整治二三级街路沿街固定门店露天烧烤行为和流动烧烤摊点。

责任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7月

(五)拆违治违专项整治行动

1.按照“边排查边整改,边整改边验收”的原则,压茬进行,有序推进。重点完成五条严管示范街路和25条整治达标街路的拆违治违工作。

责任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16年9月

2.各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违法建设整治和日常巡查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以居民区私搭乱建和违法占用公共空间为重点,集中拆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章搭建,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形成高压态势,努力实现无违章搭建的目标。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配合单位:区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年底

(六)市政设施排查整治行动

1.完成辖区市政设施情况和居民区基础设施情况的排查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6月

2.完成29条区管道路维修,10个居民社区路面修整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8月

3.配合完成市投五条区管街路和上报市管街路的维修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

完成时限:2016年8月

4.加强道路掘动整治。严格道路掘动程序审批,做到事前勘查、事中抽查、事后验收。实施区街联动,及时发现道路掘动违法行为,并严格处罚。

责任单位:区市政监理所

配合单位:各街道(园区)

完成时限:年底

(七)开展居民区基础设施提升行动

1.完成65个居民社区、1320栋楼,共计2820盏楼体照明灯安装工程;完成28处社区广场的路灯建设改造工程;完成碾山线路灯建设安装工程。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街镇(园区)

完成时限:2016年2月—10月

2.完成48个居民社区,玫瑰广场、自春园等5个游园广场,共计464套防腐木休闲桌椅的设置安装工作。(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各街道(园区),完成时限:2016年7月)

(八)加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1.实施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措施。完成《望花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按计划实施推进。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区城管局)

完成时限:2016年5月

2.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强化城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开展“文明执法标兵”评选活动和“雷字号”执法队伍创建活动,推动城管执法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完成时限:年底

3.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结合实际,修改和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坚决提升工作标准,坚持明察暗检、末位约谈和月通报排名制度措施,构建经济激励、组织评价、行政绩效“三位一体”的综合奖惩机制。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办公室(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绩效办等区城管委相关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年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30日前)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开展情况摸底,迅速制定本单位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治环境卫生、街巷路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占路市场、市容市貌等方面突出问题,确保完成市、区政府明确的重点整治工作任务、群众反复投诉问题以及居民小区整治目标,使城区环境明显改善。

(三)持续整治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巩固并扩大整治成果,查缺补漏。重点开展街巷路和占路市场整治,居民区环境提升工作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进网格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使城区环境明显提升。

(四)考核评比阶段(2017年初)

由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在全区通报,并表彰先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管理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城管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共同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细化分工、履职尽责。在整治期间,参与整治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并做到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在文明执法的同时,加大执法的力度和频次,严肃查处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积极筹措资金,强化经费保障。区财政要根据整治工作重点和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要采取节约和向上争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整治工作开展。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用足用好建设管理资金,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要继续坚持开展明检暗查,月通报点评和末位约谈制度,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对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整治提升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启动问责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强化舆论引导。各机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进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管局),经综合后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时,在行动中要抓好舆论导向,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大力宣传我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情况,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要及时宣传,对违法现象和不文明行为及时曝光,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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