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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件号:望政发〔2022〕4号    成文日期:2022-8-15
文件正文  
望政发〔2022〕4号

望花经济开发区,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区能力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结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动态化清理原则,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查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重新公布《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宣布失效《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28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抚望政办发〔201412号)

 

 

 

 

附件2

 

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抚望政办发〔201757号)

2.《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细则)的通知》(抚望政办发〔201751号)


 

 

附件3

 

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抚望政办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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