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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号:望政办发〔2021〕23号    成文日期:2021-10-14
文件正文  
望政办发〔2021〕23号

望花经济开发区,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4

 

 

 

望花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6146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议审核、法律顾问选聘及管理等法律事务工作。

下述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

(一)没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在一段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非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方案、意见、函、会议纪要等不涉及合法性审核的材料、文件;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四)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五)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六)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答复、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七)其他非政府涉法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上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法制审核部门。工作中凡属于本办法所包括的法律事务,应根据相应工作流程履行审批程序后,提请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依据相应工作程序出具法律意见。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可提请区司法局协调法律顾问提供非书面法律咨询。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法律事务工作。承接行政复议工作;协助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签订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仅对审核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以区政府、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街镇为应诉责任单位,负责拟定答辩状初稿;收集、提交应诉相关材料;经区主要领导及区级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区司法局予以协助;提请区级分管领导及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将收到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区司法局备案;对拟上诉、再审、申诉、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进行起草及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接收及提交法律文书;对接并指定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修改完善答辩状,并代理诉讼。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司法局接收承办。被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在相应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在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开展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论证;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的7个工作日履行审批程序后,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的7个工作日履行审批程序后,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九条  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不可自行聘用律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但特殊情况经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法律事务除外

 

 
文件解读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为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依据

本办法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辽宁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6〕146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等文件制定形成。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九条:

第一条至三条为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制定形成;明确了法律事务主要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议审核、法律顾问选聘及管理等;适用范围为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明确了区司法局在法律事务管理中负责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法律事务工作。承接行政复议工作;协助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对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签订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仅对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至八条为法律事务具体工作。明确了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等提请合法性审查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其工作流程。

第九条为各街镇、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约束条款。明确要求上述单位除特殊情况经区主要领导审批外,不可自行聘用律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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