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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 望花区文物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文件号:望政办发〔2021〕8号    成文日期:2021-3-12
文件正文  
望政办发〔2021〕8号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切实加强望花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望花区文物审查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区政府分管文物工作副区长

副主任:区文旅广电局局长

成 员:区发改局副局长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工信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区司法局副局长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区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区档案管理中心地方志工作负责人

    文物专家3

社会公众代表2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广电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对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确认,经评估确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做出撤销文物登记决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矛盾问题,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指导区文物部门、街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作,督查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督查落实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事项,并提出意见;研究修改、调整文物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查新增加和补设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2


 
文件解读  

关于成立望花区文物审查委员会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望花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望花区文物审查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区文物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名录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名录;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对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确认,经评估确认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做出撤销文物登记决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矛盾问题,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指导区文物部门、街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作,督查落实审查委员会议定的事项;督查落实基本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事项,并提出意见;研究修改、调整文物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审查新增加和补设的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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