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物保函〔2017〕75号)文、《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20〕54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望花区组织辖区各街镇开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现状普查工作。经属地街道申请、文物专家实地核查评估、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和社会公示,现决定撤销铝厂招待所旧址等26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望花区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名录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附件-望花区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