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新公布、修改和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过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辽宁省营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营商通)〔2020〕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措施>的通知》(厅秘发)〔2020〕26号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了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经过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分类,对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司法局印发了《望花区2020年度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向有关部门层层下发清理通知,对各部门反馈的清理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
二、情况介绍
2019年末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6件。截止本次清理活动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41件,修改2件,重新公布3件,废止1件,宣布失效4件。
三、清理依据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的规定。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