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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新公布、修改和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件号:抚望政发〔2020〕5号    成文日期:2020-11-17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20〕5号

望花经济开发区,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区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民心网工作制度的通知》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重新公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3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关于印发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宣布失效《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

      改内容

      4.望花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文件公开发布)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文件解读  

关于《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新公布、修改和宣布失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过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辽宁省营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营商通)〔2020〕5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措施>的通知》(厅秘发)〔2020〕26号的工作部署及要求,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了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经过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细致分类,对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司法局印发了《望花区2020年度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向有关部门层层下发清理通知,对各部门反馈的清理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

二、情况介绍

2019年末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6件。截止本次清理活动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41件,修改2件,重新公布3件,废止1件,宣布失效4件。

三、清理依据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精神、《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的规定。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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