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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改善民生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    成文日期:2020-9-15
文件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企业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凭协商意见(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及补缴方案向办理缴存业务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业务部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企业申报要件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所在单位职工可正常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或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企业补缴后办理。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字〔2018〕45号)要求办理。

二、适度加大困难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高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租房提取额度,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现行租房提取标准的120%。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从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不做逾期处理。由于防疫工作需要或疫情影响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借款职工,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已做逾期处理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作事后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公积金贷款还款宽限期统一从2月1日起延至3月10日,期间有逾期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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