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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6〕6号    成文日期:2016-3-17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6〕6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全面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望花经济开发区,各街镇(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望花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辽政发〔2015〕107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进依法治安,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准确运用法律条款项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列在首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依据《抚顺市安全生产行政职责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和完善《望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继续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

二、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望花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和《望花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安排,各级领导每年带队检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听取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也不少于2次。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外经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街镇(园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力督导和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五落实五到位”。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督促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推动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对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帮扶工作,推动小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所有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各街镇(园区)

(五)依法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区安监局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因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犯罪的,应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起事故都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追责到位。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备案。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检察院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各街镇(园区)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六)实施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执法。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街镇(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各街镇(园区)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状况和特点,筛选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村)、重点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排查梳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和近五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基础上,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区级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区安委办要建立健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区、街镇(园区)、社区(村)执法检查协作机制,采取安全检查、执法监督、暗访暗查、媒体曝光、专家会诊、挂牌督办、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整改。在“打非治违”、事故查处、隐患整治、日常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实行重点时段24小时应急值守。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八)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和治理。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协调同步发展。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行业风险,严格控制和逐步压缩高危企业数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立、设计、建设、试生产、验收等环节的安全把关,强化源头监管。严把项目入口关,严格执行项目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新增的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深入开展“三评级一评价”综合整治,通过评价实现“三个一批”,即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查,严把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关,对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行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九)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实施重大(较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标准,严格检查任务清单、隐患问题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验收清单的管理,加大对重大(较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负责人实行约谈告诫,运用诫勉手段,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通报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书面通报、新闻曝光等形式公开批评,揭短亮丑,倒逼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村、社区。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安全诚信评价等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尽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实现全国联网,面向社会公开查询。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承接约束。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外经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总工会、国土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加快安全生产“大数据”建设,整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综合信息平台。提升利用“大数据”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实行有奖举报,落实奖励资金,畅通公众诉求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公布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投入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依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国土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四、全面落实安全执法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对保留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要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已取消的安全生产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出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监管任务、执法力量、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等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执法计划要报上级部门备案。要研究推行全员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等执法方式,合并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同类执法事项,完善执法手段,探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信息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六)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考核评估。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综合考评标准,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五、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提高监管人员执法能力

十七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争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加强和规范各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生产协管员。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十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管的执法地位。要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序列。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区财政保障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场所、设备和执法装备,保障安全监管日常执法、事故抢险和应急用车,确保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街镇(园区)

(十九)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加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继续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态势。各街镇(园区)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在岗人员原则上每2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要通过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培养懂执法业务、懂安全管理、懂安全技术、懂安全标准的执法骨干,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审、执法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执法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街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配备标准、使用规范和执法视频归档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发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镇(园区)

各街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责任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处理不力等问题,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快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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