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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6〕3号    成文日期:2016-2-25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6〕3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规范行政审批

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望花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望花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抚政发〔2015〕2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水平,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责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和办理各街镇(园区)、各权利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批事项要全部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群众服务大厅受理和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因涉密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群众服务大厅办理的,须经区政府批准。暂时不能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群众服务大厅的事项和经区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的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接受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二)深入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各有关部门原则上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整体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要向行政审批机构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提高现场办结率;需要现场勘察检验、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事项,应由行政审批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负责审批工作,加强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要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服务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努力打造优质高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个别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由相关部门与同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窗口的服务指南中具体规定告知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否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的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项目无需核实情况的,要即来即办。(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五)编制服务指南。要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依据,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制作流程图,列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条件、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表格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时,服务指南也要及时修订,确保与实际审批流程保持一致。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等服务。(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要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减少审查环节,逐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逐岗位落实责任,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改变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前置条件,确需保留的前置要件,能改为后置的要改为后置,不能改为后置的,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或审核环节。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协调和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取件。(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八)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要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并向社会公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九)推进网上审批。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跟进省、市政府工作进程,将承担的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省、市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运行。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审批平台数据开放,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与各级信息及基础数据资源共享的机制和途径。(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十)坚持信息公开。积极推行“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等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部门和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分解任务,各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问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要与本实施方案做好衔接,尚未开展的要抓紧部署。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区政府将适时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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