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望花经济开发区、各街镇(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统筹机构改革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情况,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调整《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抚望政办发〔2018〕25号公布的《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