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花区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峪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望花区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望花区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区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法[2016]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1、凡在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满一年,注册在岗的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适用本方案。
2、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逐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普遍参保。
3、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纳入现行社会保险体系,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乡村医生承担。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区财政承担50%,个人承担50%。
3、乡村医生按本方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缴纳保险费,并随政策调整,缴费年限十五年以上,不允许采取趸缴方式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相关待遇
1、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按照《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文件规定,按月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享受终身。
2、本方案实施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年满60周岁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对不选择任何养老保险的,待年满60周岁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不能同时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同时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四、参保缴费程序
1、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由个人申请、卫生院集中申报,乡镇政府初步审查、区人社局和区卫健局审核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卫生院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
(二)乡镇政府、街道、卫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初审确定参保资格,组织填写申报表格,经乡镇政府、街道、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卫健局审核。
(三)区卫健局对乡镇政府、街道申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将纸质和电子版参保资料报区人社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四)区人社局接到审查通过的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2、乡村医生按本方案参加社会保险后,由区卫健局组织按年度审核参保资格。
3、乡村医生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原则上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用人单位签订返聘合同,并报区卫健局审核备案。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实施。区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参保缴费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和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做好待遇资格审批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区社保局负责待遇审核及社会化发放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统计上报工作。
六、建立退出机制
乡村医生因违法犯罪、严重责任事故、长期脱岗等原因,按规定注销执业资格或取消注册的,不纳入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范围;没有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不纳入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范围;因中途注销执业资格的,其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待遇按规定予以终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助,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自主离岗,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返岗的,其离岗期间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七、其他
1、如本方案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