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峪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曾在现有望花区所辖乡镇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7年6月30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关养老政策的变化,可以根据区经济情况做适当调整。
三、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7年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年7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2019年7月底前办理完离岗手续后,自2017年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办理离岗手续的,可经乡镇卫生院证明后从2017年7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7年7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区卫健局会同区信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塔峪镇政府、涉农街道、有关社区、村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乡(社区)、街镇、区分级把关,以镇街为主开展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并按手印,由镇、街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区现有乡镇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3.镇、街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组织专门人员依法依规查实。
4.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死亡等原因致使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镇、街每年12月10日前审核并上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联合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镇、街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我区2014年1月1日实施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认证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它物证资料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镇、街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二)初审
镇、街、村、社区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三)公示
镇、街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镇、街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镇、街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联合区人社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镇、街政务公开栏、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
(四)审批及备案
第二次公示结果由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共同审查,由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曾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乡镇工作的,分别向工作所在乡镇申请,公示工作由登记所在乡镇分别完成。
六、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措,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划转。
七、发放途径
区卫健局将核准的名单报区财政局,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银行卡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卫健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和街、镇为成员的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
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7)并及时报送区卫健局。区卫健局牵头对街、镇上报的材料逐人复审后在区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确保在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全区享受本次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区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附件6)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区社保分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区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做好政策衔接
经街镇、区人社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在其年满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四)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
年满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镇卫生院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返聘乡村医生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五)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区卫健局要统筹考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附件:1.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名单
2.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
3.申请人承诺书模板
4.证明人承诺书模板
5.证明人证词模板
6.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模板
7.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
8.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流程
附件1
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区 长
副组长: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卫健局局长
区信访局局长
区公安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社保分局局长
区税务分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塔峪镇镇长
工农街道主任
演武街道主任
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申 请 人 承 诺 书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日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人所提交的从事乡村医生身份及工龄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说 明 | 1.申请人应对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否则不予认定。 2.必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无法签字的按手印)。 3.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此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
附件4
证 明 人 承 诺 书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日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现工作单位 |
| 与申请人 关系 |
|
证 人 承 诺 | 本人愿为 同志的从事乡村医生身份及工龄认定做证。 同志从事乡村医生身份属实,工龄 年,情况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物证及证词等承担一切责任。 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说 明 | 1.凡参加做证人员均应对本人所提供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和证言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否则不予认定。 2.必须由证人亲自签名或按手印,不得代签。 3.如在认定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证人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此承诺书随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
证明人身份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5
证 明 人 证 词
证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业: 工作单位: ,电话:
现住址:
证明内容:
我与被证明人 系 关系。我证明被证明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村卫生室工作。另有 、 、 可以证明。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说明:
1.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附件6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兹有我辖区 镇街 村(社区)公民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乡村医生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村(社区)主任(签字):
乡(镇、街) 村(社区)(加盖公章)
派出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开。
附件8
望花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
工作流程
1.领取表格。申请人到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属乡镇、街道指定地点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取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表(一式二份)。
2.填写表格。申请人本人用正楷字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上相关内容并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初审。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一式二份登记表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原从事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集中初审,审定申请人基本情况并完成签名盖章。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乡医身份、从医年限以及刑事犯罪、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项补助等不纳入补助范围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4.第一次公示。经所在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核实无异议的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名单张贴在村政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材料上报。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乡镇、街道整理并将相关纸质材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6.区级审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镇、街上报信息逐人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7.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区级核实后,在镇、街政务公开栏和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审批上报。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核定审批并完成有关信息的归口上报工作。
9. 补助发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移交至交区财政局和区卫健局,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银行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