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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办发〔2018〕25号    成文日期:2018-8-23
文件正文  
抚望政办发〔2018〕25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望花区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望花经济开发区,各街镇(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37号),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编制《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四、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附件: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







望花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办事
    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备注
序号项目名称序号名称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区发改局1.《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区发改局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号)
工程咨询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与设立9按规定出具资产证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与终止(变更,是指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10按规定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区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5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级)、望花区公安消防大队1.《消防法》                           2.《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变更活动资金登记16出具验资报告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变更法人登记17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注销登记18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1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成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登记19出具验资报告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变更法人登记20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注销登记21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25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区民政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6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73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 区农发局1.《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3.《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
6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78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区卫计局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79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区卫计局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发〔2012〕2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69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0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区卫计局1.《职业病防治法》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发〔2012〕2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0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81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区卫计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资产评估机构省财政厅
71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83出具验资证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                                                                                                     2.《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
说明:1.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2.为便于动态管理,本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及中介服务事项序号与《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致。


 

                                    望花区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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