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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5〕7号    成文日期:2015-11-23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5〕7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望花经济开发区,各街镇(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望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执行。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区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条 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和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承办单位,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诉讼事项确定应诉主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五条 区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履行区政府的应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并出庭应诉。

第六条 区政府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领导。

对于案情复杂,对本区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在本区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委托政府分管区级领导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并应当及时向应诉承办单位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当日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并进行案件登记。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拟出庭诉讼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区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并由区长署名、加盖区政府印章。

第十一条 答辩材料经区政府审定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将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送应诉承办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区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五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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