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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关于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8〕6号    成文日期:2018-8-15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8〕6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望花经济开发区,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望花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望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望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抚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新发展理念、“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坚持为民多做细事、为城多解难事、为政多干实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力打造人民满意政府,为建设“五个新望花”而奋斗。

三、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实事求是,科学精细,诚实守信,勇于担当,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主任(局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区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五、区政府工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副区级干部协助区长工作。

六、副区长、副区级干部在区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抓好分管领域内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处理涉外事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访或离抚参会、学习,遇有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来抚开展的调研、督察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按政府班子成员排序依次替代参加。

长出访期间,受长委托,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长代为履行长职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协调管理副主任日常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所在部门和分管工作领域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工作负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九、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并领导本部门工作。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履行执行部门、监管部门、责任部门法定职责。

    (二)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创新开展工作。

    (三)做好向上争取支持、对外招商引资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确保政令畅通。

    (五)独自承担协调的事项,由部门单独负责完成。

    (六)实行牵头部门责任制。凡区政府交办的涉及2个以上部门、不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区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承办。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配合部门做好各自相关工作。副区长对分管部门承担的牵头或配合事项承担领导责任,须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经牵头部门协调仍不能解决的事项,报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协调解决,如有必要,由牵头部门分管副区长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协调解决。

    (七)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成立。

    (八)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营商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四、注重公共服务和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十五、区政府要加强规范管理,科学安排日程,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连续性,确保高效运转、有序有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长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区政府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据此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和月份计划,纳入区长办公会议计划并自觉抓好落实。

    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细化本部门、本行业的年度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八、区政府部门牵头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提请区政府讨论前,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九、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

二十一、区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事前由区政府起草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合同或协议按照政府相关法律规范文本拟定,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必须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增强制定公共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区委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承办(牵头)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分管副区长组织专题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区政府研究决策。未经评估论证或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研究决策。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该重新报请区政府决定。

    区目标绩效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各部门要结合职能,开展内部督查。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

    区目标绩效督查办、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

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报备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三十、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区监察委、司法局、审计局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制度,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镇(园区)的意见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对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12345”政府综合服务热线、民心网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区政府组成人员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分管领域上访群众,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适时报请区委、区人大审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可视情况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三十六、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开展党内学习和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区政府党组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区政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党组审议的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七、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组成人员征集,经办公室主任初核并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区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重要法规草案、规章以及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五)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列席会议人员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三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征集,由承办部门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报分管副区长同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需要向市政府、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区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镇(园区)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和部署区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七)学习法律知识。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涉及民生的议题,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单位提供。

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三十九、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四十、拟提交区政府各项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凡列入区政府各项会议的议题,承办部门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会签工作。

四十一、区政府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参会人员都要发表意见;各街镇(园区)、各部门参会人员要代表本街镇(园区)、本部门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要明确表述同意或不同意,并有充分的依据,对所发表的意见终身负责。

四十二、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报请区长核准。会议纪要需写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单位、姓名和职务。会议纪要、备忘录签发前应征求参会部门的意见。如需修改,由提出修改意见的部门出具修改说明并经其他参会部门会签,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同意后修改。会议纪要、备忘录须在会议召开后 3 个工作日内制发。

四十三、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如不能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应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履行请假程序。

四十五、严格审批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必要时报区长批准。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一般不邀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副区长主持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各街镇(园区)主要领导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其参加的,须经区长批准。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区政府领导讲话材料,并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四十六、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须制定年度、季度计划,并经区政府批准,重要会议、活动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临时举行的会议、活动,需拟定具体计划,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和活动的内容确定,如需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须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由分管副区长审定。

四十七、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或部分市、县(区)参加的会议,参会的区长、副区长应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传达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工作方案。

第九章   请示报告

四十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政府组成人员、各街镇(园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的,要提前向长请假;外出参会、学习、休假等,要提前3天请假,各街镇(园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申批单经分管副长审核后,报长审批。

政府组成人员因故无法参加分工范围内上级会议或公务接待的,要向上级会议召集人报告请假,或与公务接待对象说明情况,并委派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代为参加;确需协调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参加的,要向长报告。

除日常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外,凡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代表政府参与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长请示、报告;遇突发事件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组织处置边向政府报告。

四十九、实行重大突发事件直报制度,一旦发生涉及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事发街镇(园区)及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立即到现场指挥处置,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事件上报按有关规定报送的同时,直报分管副长,并根据情况呈报长。

国家、省属、市属驻区部门和企业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必须同时报区政府。

五十、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街镇(园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除日常工作需请示、报告的事项外,凡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遇突发或敏感事件,及时处置并向区政府报告事态进展和结果。

五十一、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凡区政府各项会议讨论研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区委报告。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布局和产业的重大调整、计划与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科教文卫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岗位干部、机构调整事项。包括:重要岗位干部工作分工调整,重要部门、机构和单位的“撤并设增”和职能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国家、省、市和区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涉及我区长远发展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融资举债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单项数额支出较大的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安排,涉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使用,经区政府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资金使用事项。

(五)经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十二、因公出访报告工作制度。

区政府组成人员凡因公出访,回抚一周内,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出访工作情况。承办部门负责抓好出访时洽谈项目和议定事项的跟踪、推进及落实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五十三、因公或因私离抚和年休假报告制度。

(一)因公或因私离抚报批和报备制度。

1.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各街镇(园区)主要领导因公或因私离抚,按《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抚望委办发〔2017〕65号)要求,须事先向区政府请假并填写《外出请假审批表》

2.副区长向区长请假;各街镇、各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副区长请假。请假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3.区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分管副区长请假,报区长批准。请假同意后,由区政府各部门按《通知》要求,履行报备程序。

4.各街镇(园区)主要领导向分管副区长请假。请假同意后,由各街镇(园区)按《通知》要求,履行报备程序。

(二)年休假报告制度。

1.年休假必须实行报告制度,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和各街镇(园区)主要领导年休假,需提前 1 周填写《年休假审批表》,并按因公或因私离抚报批和报备制度的程序进行报批和报备。

2.各部门、各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要向分管领导报批休假计划。

3.年休假被批准后,应妥善安排所承担工作和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方可休假。在年休假期间,如工作需要,须立即中止年休假返回工作岗位。

(三)因公或因私离抚和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离抚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四、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区政府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会签公文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会签的同志除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外,还要在征求意见稿修改处签字。

五十五、各街镇(园区)、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五十六、凡以区政府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区委提交的请示、报告或工作汇报,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特殊情况,须经区长批准后报出。区政府就重要工作事项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与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区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向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函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签发。

五十七、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区政府工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区长签署意见。副区长在签批公文时,对涉及全局性或重要事项的,要报区长审定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审议。对报区长审定的公文,要签署具体意见,不得“圈阅”或只签署姓名和日期。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信息报送

五十八、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部门按照区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的批示意见,提出落实意见。落实意见经承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报主管副区长批准后,在市委、市政府规定反馈的时间内,提前 3 个工作日报区绩效督查办。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经承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区绩效督查办。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三)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五十九、严格按照及时、准确、无误的原则,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报告时要说清事件的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区政府,最迟不得超过 20 分钟,特殊情况,事发地街镇(园区)或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报告区政府。对难以在事发后 20 分钟内向区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各街镇(园区)、各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 20 分钟内上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区政府相关领导,同时向街镇(园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知传达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章   督查督办

六十、建立完善区政府各街镇(园区)、部门单位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制,确保政府部署的重要决策、重点指标、重大事项和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按期落地见效。长对抓落实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长对分管部门抓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各街镇(园区)、区政府部门对抓落实工作负主体责任;各街镇(园区)、区政府部门应完善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具体部门组织实施的抓落实工作机制。

目标绩效督查办负责对日常抓落实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定期考核和追责问责,并将督考结果同绩效考核挂钩。

六十一、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分管副长职责分工,梳理汇总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并确定重点督考事项交由目标绩效督查办跟踪督办,限期办理。

政府常务会议或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听取1次督查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长报告当月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下月计划和工作建议。

六十二、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目标绩效督查办负责对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

(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五)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十三、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督办区政府领导专题会议、批示件和视察活动等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将督办结果报区政府相关领导。

六十四、建立第三方督查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对重大民生工程、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六十五、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督查结果的运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部门和街镇(园区)进行通报,将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的法律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区纪委监察委的纪律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区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九、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在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制度,定期研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每半年向政府、委报告1次全面工作情况。

七十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二、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维护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对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七十四、实行工作约谈制度,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落实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长或分管(联系)副长按有关规定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无效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七十五、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表率,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安排工作需要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禁超标准、超预算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七、各类会议活动安排贯彻节约、简朴的原则,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类招商引资会议和活动须达到宣传推介望花、实现项目签约、推进项目建设的目的,务求实效,不走过场。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七十八、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禁借考察之名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随行人员。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等接待、友好热情、朴实节俭原则,统筹安排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七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街镇(园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不出席与自己分管工作无关的各类剪彩、奠基、开业、挂牌等庆典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严格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抚望委办发〔2017〕2号);出席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十、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抚委办发〔2014〕7 号文件)的要求,区政府、各街镇(园区)及区政府工作部门一律不准自行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十一、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八十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八十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打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对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八十四、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八十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和区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六、做学习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其中,区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工作时间不少于 30天,同时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到基层考察调研不得影响调研点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八十七、实行工作约谈制度。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园区)工作落实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区长或分管(联系)副区长将约谈其主要领导;约谈无效果、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五章   附 则

八十八、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八十九、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


 
文件解读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政策解读

 

一、修订依据及过程

《政府工作规则》是政府工作部门及组成人员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政府运行的基本指导原则。新一届政府成立后,按照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在端礼区长的领导下,区政府办公室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结合中央、省、市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区政府工作实际,先后经过对全区各街镇、各部门业务工作的多次调研,两次广泛征求各区级领导,各街镇、各部门的意见建议,办公室对《规则》进行多次推敲、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规则(讨论稿)》。

二、修订原则

1.突出一致性。该《规则》总体上与原规则相比,增加了“四个意识”、八项规定、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放管服”改革等具体内容。

2.突出地方性。该《规则》与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相比较,增加了信息报送、附则2个章节。

3.突出操作性。该《规则》细化了办会、办文、办事的具体流程和环节,并明确了完成时限,使相关工作更加有章可循、规范高效。

4.突出“一岗双责”。明确要求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在履行本职岗位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内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工作负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则》,包括总则、组成人员及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公文审批、信息报送、督督办、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附则共计15个方面的规则,涵盖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详细地明确和规范了区政府系统工作的原则、职能、程序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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