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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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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2006年3月31日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2014年3月12日修改)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建立项目库与资金切块下达相结合管理方式。省、市、县三级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库并向市级申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后将项目库报省民委和省财政厅。省民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的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建立当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省民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反馈市县的同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切块方式下达资金。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经省审核的项目库中选择、批复项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管理下发至市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民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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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高级民办学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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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区文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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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8号,2014年10月25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区住建局 | 除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跨区域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市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下放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2014年8月6日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 第七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6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区住建局 | 除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跨区域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市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下放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7 | 企业核准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订)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订)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区市场监督局 | 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核准登记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
8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区市场监督局 | 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预先核准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
9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86号,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区市场监督局 | 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股权出质登记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
10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区市场监督局 | 对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抽查的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