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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文件号:抚望政发〔2018〕3号    成文日期:2018-5-31
文件正文  
抚望政发〔2018〕3号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17〕29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抚政发〔20188)相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对40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其中承接行政职权10项,取消行政职权30项。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新增的行政职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并尽快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公开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并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望花区人民政府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望花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3.望花区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部门备注
1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区教育局
2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2006年3月31日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0〕647号,2014年3月12日修改)
    第八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建立项目库与资金切块下达相结合管理方式。省、市、县三级民族工作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县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库并向市级申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后将项目库报省民委和省财政厅。省民组织专家对市、县申报的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建立当年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库。省民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反馈市县的同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省财政厅通过切块方式下达资金。市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经省审核的项目库中选择、批复项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管理下发至市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宗局
3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高级民办学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区人社局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区文体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8号,2014年10月25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区住建局除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跨区域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市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下放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2014年8月6日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统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
    第七条    辽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6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建局除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跨区域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市重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他下放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企业核准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订)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修订)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区市场监督局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核准登记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区市场监督局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预先核准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9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86号,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区市场监督局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股权出质登记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10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区市场监督局对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抽查的市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招投标)、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经营、电力、热力、供水及污水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含市属以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下放至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附件2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区农发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对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区农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相应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3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区农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   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无管〔1996〕13 号)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在渔业船舶运营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无线电台环境、条件)的检查,同时加强对渔业船板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进行检查。2.在渔业船舶运营环节,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海洋工程拆除或改
    作他用的审批
区农发局《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取消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对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强化“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严格把关。2.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核准要求执行。3.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5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区农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   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电影制片单   位     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区文体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取消审批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2.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附件3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部门调整方式
1发电厂、机组、变电站、电网并网运营许可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3辽宁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行政奖励区经信局取消
43000万美元(含3000万)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5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技改项目的核准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7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初审行政许可区经信局取消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区财政局取消,实施备案制管理
9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行政确认区人社局取消
10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的确定行政确认区人社局取消
1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行政许可区住建局取消,实施备案制管理
1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许可行政许可区发改局取消
1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行政许可区农发局取消
1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行政许可区农发局取消
15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区农发局取消
16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区农发局取消
17渔业船舶登记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区农发局取消
18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区农发局 取消
19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区外经局取消
20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转内销审批行政许可区外经局取消
21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区卫计局取消
22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行政许可区旅游局取消
23临时导游证核发行政许可区旅游局取消
24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区文体局取消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文件解读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取消一批

行政职权事项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抚政发〔2017〕29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抚政发〔20188)相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对40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其中承接行政职权10项,取消行政职权30项。

各单位、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新增的行政职权,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并尽快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公开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对于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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