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抚顺市关于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浏览:19027次'时间:2013年7月18日
抚依法发〔2013〕3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和《抚顺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 年)》文件精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走向深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
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纲要》和《指标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确定的重要任务。2012年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广泛开展了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涌现出一大批依法行政意识强、行政执法水平高、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013年1月,市政府命名了全市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他们为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做出了示范和表率,是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学习的榜样。全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重大意义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进程,确保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紧紧围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创建范围
创建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政府推荐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区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候选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自行申报。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努力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强化制度建设、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行政执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及加强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整体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化水平,为全面振兴抚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申报单位要对照《抚顺市依法行政示范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和《抚顺市依法行政示范点部门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2),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订推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2013年10月31日前,各申报单位要形成自评申报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县区政府法制办统一推荐申报。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达到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抚顺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牌匾。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两年复核一次。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在市政府进行依法行政总结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手段,在认真总结前段开展创建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以积极的姿态、创新的思维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申报工作,保证各项任务和要求的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和要求,以全面落实《纲要》和《指标体系》为重点,通过示范单位的典型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不断培育、总结和推广这些示范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全面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把我市政府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创建和申报情况,将做为年终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有关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抚顺市依法行政示范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2.抚顺市依法行政示范点部门创建标准及评分细则
抚顺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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