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关于印发望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21092次'时间:2015年3月31日
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望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业经望花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望花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及《抚顺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事项的布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市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区政府备案审查。 区政府法制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四条 备案受理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区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报送备案登记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本,登记各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登记应包含报送时间,报送的文号,报送材料的具体名称和份数,报送人名单等。 (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3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他说明材料。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接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检查,若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报送单位于3日内补足。 第五条 备案审查与处理 (一)区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3.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与区政府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二)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存档,并告知原报送单位; 2.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拟写处理建议书,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3.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拟写处理建议书,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或改正; 4.规范性文件同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拟写处理建议书,提请区政府决定;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性要求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拟写处理建议书,转原报送部门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部门应在接到上述办法的2、3、4款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要求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反映,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抚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专题听证会、论证会审查;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审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审查。 第九条 区政府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查、处理,依法立、改、废。 (一)规范性文件每二年定期清理一次。 (二)根据上级统一安排不定期清理。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对正在施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确定是否同时废止。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调整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应当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清理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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