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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产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培训讲座
浏览:8724次'时间:2016年6月23日
    6月21日上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光明街道红光社区组织了《辽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培训讲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书记刘仁德主讲,50余位社区居民参加。
    培训中,刘仁德用通俗易懂的典型案例为社区居民讲解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是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向居民们讲解了网络购物时的注意事项,提醒居民们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家信誉等级、七日内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提醒居民谨慎对待各种促销活动及电话欺诈等等。讲解内容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深受居民欢迎,个别居民还进行了单独咨询。
    培训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为社区居民发放了《消费维权宣传读本》及宣传单。此次讲座拉近了执法部门与居民的距离,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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