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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
2020年抚顺市防致贫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浏览:15143次'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关于印发《2020年抚顺市防保险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2020年抚顺市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29

 

 

 

2020年抚顺市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精准防贫长效机制,主动控制贫困增量,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抚顺市列为“防贫保”工作试点市。根据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防贫保”战略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目标

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瞄准因病、因学、因灾等易致贫因素,针对农村临贫边缘监测人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称“经办服务机构”)合作,采取群体式参保、基金式管理、社会化经办、阳光化操作方式,建立未贫先防、近贫预警、骤贫处置精准防致贫保险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致贫现象发生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主要以因病、因学、因灾等防贫预警线进行范围框定,以贫保障线事后认定即当发生因病、因学、因灾等易贫情况后,经认定超出贫预警线范围,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元防贫保障线的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接受监督、公平公正”。

保障对象不包括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公司法人或股东、购买好车(或贵重消费品)、购买商品房、不参加城乡医疗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等类人员”。 

三、保障预警线和救助标准

(一)因病致贫预警线和救助标准

1.疾病类。保障对象因病住院以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1.5万元为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阶梯式比例发放救助金,自付费用扣除1.5万元后,剩余部分在2万元以内部分(含2万元)按30%比例发放救助金,2—7万元(含7万元)部分按40%比例发放救助金,7—12万元(含12万元)部分按50%比例发放救助金,12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发放救助金。户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意外伤害类(含交通事故类)。保障对象因意外事故(含无责任赔偿方的交通事故)导致医疗费用,且无责任方赔偿部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已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致贫的,参照疾病类防致贫办法发放救助金。

自付费用是指保障对象在省内就医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费用后,个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剩余医疗费用。

(二)因学防贫预警线和救助标准

1.保障对象在年度内有上小学和初中就读子女的为预警线,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相关政策标准发放救助金。

2.保障对象在年度内有注册正式学籍、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顶岗实习,不含高费择校)就读子女的为预警线,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高中生一次性救助2000元、职业教育和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一次救助3000元。

   (三)因灾防贫预警线和救助标准

1.自然灾害财产损失类。保障对象家庭遭遇暴雨、干旱、火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家庭家庭财产损失(扩展至种植因灾损失、牲畜因灾、因病死亡)在各类保险赔付后,1万元为防贫预警线超出预警线且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阶梯式比例放救助金。超出预警线1.5万元(含1.5万元)以内部分按30%比例发放救助金;1.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按50%比例发放救助金;3万元及以上部分按70%比例发放救助金,户年发放救助金不超过2万元。

2.自然灾害住房损失类。保障对象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所导致农村居民常住的生活住房(即正房,指房屋中以居住为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不含临时储物用房、养殖用房、烤房等附属设施)损,在住房总受损金额经农村民房灾害保险赔付后1万元为防贫预警线,超出预警线,经查勘认定为C、D级住房并进行改造的,在国家危房改造补助基础上分别再发放救助金0.5万元和1.5万元,没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的分别发放救助金1万元和4万元。

   (四)特殊情况救助标准

    保障对象无力承担防贫预警线以下费用或防贫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剩余费用承担后有可能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由本人申请,村、乡(镇)审核后上报县扶贫办审批,情况属实的,可适当提高防贫救助比例,直至全部救助。

四、保障方式

  设立防贫救助基金,由市扶贫办向经办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根据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贫预警、核查、救助等工作。

(一)基金筹集。精准防贫保险救助启动基金以全市临贫边缘监测人口1.2万人为基数,由市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200万元。

(二)基金管理。精准防贫保险救助基金由市级设立,由市级扶贫办和经办服务机构共同管理,经办服务机构要设立专用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按年度进行清算和审计,在一个运转周期内,扣除实际支付救助金额和相应经办服务费用后的结余,顺延为下一年度防贫救助基金;在一个运转周期内或结束后,如防贫救助基金不足,超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资金或其他社会资金按实际缺额予以补

    (三)经办服务。由县级扶贫部门与经办服务机构所属支公司签订精准防贫保险救助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要按照经办服务质量和防贫救助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建立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经办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按工作量,采取“定额+定量”方式支付,工作量在1.2万人以内按18万元支付,1.2万人以外按每增加1000人工作量,增加1.5万元支付。经办服务机构要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强化服务团队建设,明确操作要点,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保障流程 

(一)信息收集。一是部门监测信息。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扶贫、卫健、医保、教育、民政、应急、交警等部门,对因病、因灾、因学有关数据信息及具体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根据预警线标准筛选监测对象,并按月将监测情况报送县扶贫办。二是个人申报信息。为防止个别对象因相关费用低于预警线等原因未被监测到,县区扶贫办也接受农户自行申报,经乡、村两级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由乡镇汇总后每月向县区扶贫办上报。三是各级反馈。各级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疑似防贫个案,可及时转达县扶贫办办理。

    县扶贫办将收集的监测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分类转交给经办服务机构逐一调查核实。

    (二)入户调查。经办服务机构接到交办核实任务后,第一时间对被监测对象家庭采取“四看一算一核一评议”(“四看”,即看住房、看家用、看大件、看儿女;“一算”,即算被监测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核”,即通过相关部门核实被监测对象名下房产、经营实体、车辆及公职人员等情况;“一评”,即评估被监测对象家庭整体情况)方式,逐户调查核实取证,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形成案件查勘核查报告和防贫救助金额建议方案(建议名单)报县区扶贫办。

(三)评议公示。县区扶贫办将经办服务机构提出的建议名单反馈到乡镇,由各乡镇对建议名单所在村开展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乡镇负责收集村(社区)公示结果及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等,整理公示无异议材料(已公示名单),报县扶贫办

(四)审批拨付。县扶贫办对乡镇报送的评议、公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最终防贫保障救助名单,及时转交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在合作协议规定时间内,按理救助准及时通过保障对象银行账户拨付救助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汇总表报送县区扶贫办备案存档存档。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是落实精准防贫保险政策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县域实际,组织扶贫、教育、民政、医保、公安、交警、银保监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保险政策落实,配合保险公司做好调查核实、评议公告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重点依托驻村帮扶干部队伍,着重政策的内容、程序、意义等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受益权和监督权,努力扩大减贫防贫工作覆盖面。

  (三)加强督查考核。市扶贫办要强化对精准防贫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督促考核评估、跟踪问效。各级财政、审计、银保监部门要加大对精准防贫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本实施方案经办服务机构出保单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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