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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相关文件]抚望法治领办[2020]2号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检查的指导意见
浏览:29874次'时间:2020年3月23日

 

 

抚望法治领办〔20202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望花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0日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关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政委〔2020〕13号)、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涉企执法检查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精神,为了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简单执法、过度执法和不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复工复产顺利进行,现就规范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行政执法力度

针对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关键环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相关领域区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事项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疫情防控执法案件要加强查处。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要落实随机检查、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时限、信息化办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影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效应。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注重运用柔性执法手段

认真评估防控执法风险,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释法说理、以理服人,避免引发争执或者其他事端。要坚持精准审慎包容执法,严禁采取示众、羞辱等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做法,慎用强制措施。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的公众情绪,最大限度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预,刚柔并济提升执法效果。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灵活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执法手段,尽量采取告知承诺、警告、现场责令改正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在查处过程中,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总体形势,选择最有利于防控阻击疫情、最有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最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措施。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经提醒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积极引导、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既把严格执法作为预防疫情发生和传播的有效手段,又要通过管理和执法为返岗复工提供服务和保障,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要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基础,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禁执法越位,坚决杜绝随意入户执法,决不允许粗暴干涉家庭内部正常生活,避免采取简单化和“一刀切”的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基本权益。及时公示涉疫相关信息,特别是实施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管制措施时,应向社会公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和监督权。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尤其是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确保行政执法实现全过程监督。重大执法决定必须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定时限,向区政府司法局备案。要积极创新疫情期间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利用已有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手段,实现智能化执法,做到网上检查、不见面、保安全,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对守法经营、社会信用好的企业优先采用“不见面检查”形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

四、切实强化执法协调监督

    各执法单位开展与疫情防控有关执法活动时,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协助,不得推诿。执法单位应及时共享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执法信息,发现属于其他执法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的,应立即向有权部门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加强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执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争议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重点执法领域执法问题,加大疫情防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动充分运用各种监督平台等多种渠道,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回复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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