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征集 关于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及印发联合规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36159次'时间:2019年4月28日
关于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及印发联合规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针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及印发联合规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区国土分局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28日至5月13日 联系电话:56650301 联 系 人:邱文柱 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及印发 联合规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
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相关派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 为促进抚顺经济产业转型振兴,保障抚顺经济开发区和望花联动区域在新建、改扩建项目上实现政策互通、资源共享、融合联动发展,打造引领抚顺转型振兴的重要新引擎。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7〕24号)、《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实施细则>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抚发改〔2017〕334号)文件精神,经望花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负责望花融合联动区域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等事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联合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委员会成员 主 任:望花区人民政府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望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望花区分管商务、招商、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工 作的副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商务、招商、自然资源、 住建、城管工作的副主任 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商务、招商、自 然资源、住建、城管工作的副主任 委 员: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局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城管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交通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农发)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营商(行政审批)局 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
联合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规委会”)是望花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定)望花区联动区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其审议(定)结果作为望花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条 联合规委会由望花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由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按照“轮值”原则,按项目所在辖区确定当期主任人选。下设联合规委会办公室,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议题准备、会议会务、纪要签发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规委会以会议形式议事、决定相关事项,联合规委会成员共同审议望花联动区的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议题。 第四条 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划管理制度,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城市资源,促进融合联动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联合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融合联动区城乡规划政策、制度,审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总体规划。 (三)审定规划区范围内产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审定城市重点地区、重要节点、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控制区域内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方案。 (五)审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大型建设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方案。 (六)审定项目规划内容重大调整和变更。 (八)其他经联合规委会领导提议需要提交会议审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联合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议题收集、材料审查及文件的起草、修改和会议召开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联合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项目的接件工作,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联合规委办)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的规划方案和项目,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对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评估的,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由专家组出具评估报告。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评估报告将作为联合规委会决策参考意见。 (二)确定议题。规委会办公室将拟审议(定)事项的有关材料、初审意见、专家论证结论等报联合规委会主任确定提交会议的议题。 (三)会议准备。规委会办公室将确定提交会议的议题材料(含必要的证明文件及必要的说明材料等)交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分送本区规委会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规委会审议(定);复杂事项由规委会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后,联合规委会副主任主持预备会对议题进行联合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规委会审议(定)。 (四)会议议程。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参会成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提问。会议审议(定)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规委会审议(定)后不需要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相关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规委会审议(定)后需要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后,按程序公布或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于规委会审议(定)的事项需履行领导签署程序的由项目所在区相关领导签署后抚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六条 议事要求 (一)联合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联合规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规委会主任请假。 (三)会议也可由联合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并审议(定)规委会议题。 (四)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定)的事项与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成员回避。 (五)会议审议(定)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成员通过,会议纪要由规委会办公室整理,经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参会成员会签后,呈报规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规委会的副主任)签署生效。 (六)未经联合规委会审议(定)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不予审批。 (七)联合规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会后由规委会办公室统一收回。 (八)经会议审议(定)通过的重大事项需向社会公布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本规则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本规则施行过程中遇到需要修改调整时,相关内容经联合规委会通报后可进行修改。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