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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及印发联合价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26205次'时间:2019年4月28日

关于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及印发联合价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针对《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及印发联合价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区国土分局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4月28日至5月13日

  联系电话:56650301

  联 系 人:邱文柱




关于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

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及印发联合

价委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草案)

 

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相关派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7〕24号)、《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实施细则>和<抚顺经济开发区融合联动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抚发改〔2017〕334号)文件精神,经望花区人民政府及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负责融合联动区土地实行审批和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成员

主  任:望花区人民政府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望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望花区分管商务、招商、自然资源、住建、城管

副主任:工作的副区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商务、招商、自然资源、

副主任:住建、城管工作的副主任

        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分管规划、建设工作

副主任:的副主任

成  员: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发改(经发)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住建局局长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局长

抚顺经济开发区招商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自

 

然资源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  

 

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联合土地价格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价委会”)是望花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组建设立的土地价格审核确定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定)抚顺经济开发区、望花区融合联动区土地价格相关事宜,结果作为望花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条 联合价委会由望花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根据研究议题需要分别由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按照“轮值”原则,由项目所在区领导担任主任人选。下设联合价委会办公室,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议题准备、会议会务、纪要签发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价委会主要职责

审定融合联动区内土地出让、划拨、租赁等底价;审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滞纳金等事宜;履行两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联合价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就拟审议(定)的议题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并呈报相关论证及结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向价委会提出会议申请。

(二)负责就重大事项提请联合价委会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和论证,形成意见后报价委会审定。

(三)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并由望花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别存档。

(四)负责联合价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接件工作,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联合价委办)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二)确定议题。价委会办公室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初审意见报两区分管领导确定提交会议的议题。

(三)会议准备。价委会办公室将确定的议题材料交由两区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分送两区成员单位审议,各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价委会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合价委会予以审议;复杂事项由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召开预备会,对议题进行联合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召开联合价委会予以审议。

(四)会议议程。会议由价委会主任主持,参会成员须履行签到程序。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

(五)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价委会审议后不需报上级批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按会议纪要组织实施;需要报上级批准的事项,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于价委会审议(定)的事项履行领导签署程序的由项目所在区相关领导签署;抚顺经济开发区依据望花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挂牌委托函对土地履行挂牌程序。

第六条 议事原则

(一)土地价格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会议由价委会主任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价委会主任同意后派他人参加。

(三)价委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

(四)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成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价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成员回避。

(五)会议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成员通过,会议纪要由价委会办公室整理,经价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参会成员会签后,呈报价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价委会的副主任)签署生效。

(六)未经价委会审议通过的不得供地。

(七)价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会后由价委会办公室统一收回。

(八) 本议事规则由联合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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