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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
关于对望花区关于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12874次'时间: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望花区关于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针对《望花区关于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草案)》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区教育局。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5月9日至5月23日

  联系电话:56885165

  联 系 人:于  洋

  电子邮箱:jyj-bgs@163.com

 

                         望花区教育局

                         2018年5月8日

 

 

望花区关于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

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6号)《抚顺市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抚政发[2017]28号)精神,切实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结合地域实际,稳定或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区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三)工作目标

  坚持全面落实省政府部署的“四个统一”和“两免一补”指标任务,即加快推进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努力达成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5%,全区义务教育均衡指数、水平指数均要达到高水平,基本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同时,升级打造完成2所以上市级及以上水平的领军学校,通过实施优质学校建设工程、校际联盟建设工程(“名校+”工程),加速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举措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按照塔峪镇常住人口规模以及人口变化趋势,新建塔峪镇中心小学,并将教育用地纳入规划依法实施。新建校舍按照中小学建设标准,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教育局、住建局、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分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结合地域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3〕147号)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处置程序、处置基本方式、处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的通知》(辽教发[2016]91号)精神开好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提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发改局、教育局、规划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要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按照辽宁省关于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全面改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确保薄弱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得到有效保障,生活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落实我省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包括乡镇中心校附设的村小)按照不低于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统筹安排公用经费,优先保障各学校取暖及规模较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适当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在区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地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路径,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发展。(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四)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的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落实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区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额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平稳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试点,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编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到乡村志愿支教活动。(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五)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按照省政府规定,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区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增加乡村学校中级、高级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六)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坚持实行“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省级统筹的实施办法,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建设和办学管理,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到2018年全区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使章程成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推动平安校园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教育局、人社局、 财政局)

  (七)改革控辍保学机制。望花区建立了《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制度》,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强化落实区教育局、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教育局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通过保障就近入学,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做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工作,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教育局、财政局)

    (八)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积极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政策规定,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按照“相对就近、一视同仁”原则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分局)

  (九)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落实区、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局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责任。加强政府统筹,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教育局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改局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局和教育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分局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教育局通报有关信息。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编委办和人社局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社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分局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教育局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学校和校舍依法不准投入使用。(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编委办、人社局、国土分局、规划局、住建局)

  (四)加强督导检查。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教育督导室要开展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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