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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抚政发〔2013〕1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40165次'时间:2018年6月13日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对IPO(首次)公开发行国内上市的企业,市政府最高给予300 万元的扶持资金,并实行分段补助:

  (一)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150 万元补助;

  (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50 万元补助。

  二、企业境外上市且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 亿元并调入境内的,一次性补助300 万元。

  三、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 亿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50 万元。

  四、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抚顺,且融资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300 万元。

  五、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且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 亿元并调入境内的,一次性补助300 万元。

  六、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补助50 万元。

  七、企业实现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八、企业挂牌上市(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后,即可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享受扶持政策的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助办理。

  九、每户企业上市补助不超过300 万,各板块上市补助不兼得。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但最终未能实现上市的,已享受的市政府上市补助资金不再追回。

  十、每新增1 户上市公司,市政府对推动企业上市的市主管部门给予10 万元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的项目申报、评审、招标、推进、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对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认定、汇总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从当年预算专项资金中拨付。

  十二、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已完成股份改制的重点企业,完善信息咨询、银企合作、中介服务等对话交流平台,提供保荐、法律、财务、评估等多方面服务,促使其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对正在进行股份改制的拟上市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依法出具相关文件,提高办事效率。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执业质量和信誉度高的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本政策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抚顺市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抚政发〔2008〕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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