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70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231次'时间:2023年3月7日

对区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刘婧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区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属于协调机构,而小区真正的监督管理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对于小区的管理程度是根据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基准,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根据合同内容应由物业维修的物业公司应从收缴的物业费中支出,物业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据合同的约定如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业沟通,或由我物业办协调解决。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可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另聘其他物业公司。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来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

一、根据《民法典》的出台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了区物业管理办、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划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使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正当权益得到维护。

二、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物业公司承接小区严格把关。防止不作为,任意弃管的情况发生。

三、建立长效公开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推行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费收支情况、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等五项公示或报告制度。通过业主委员会切实提高业主的议事和监督能力,使其充分发挥业主自治、参政议政、协调指导的作用,完善我区的物业管理。

四、切实树立几个典型物业小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晋级,并组织其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观摩学习,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目前我区的物业管理离广大业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的工作需要不断的提高和完善。由衷感谢刘代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继续从各方面给予我们工作上的支持和关注。

感谢您对望花区城建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望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