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花区协议签订审核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浏览:3584次'时间:2021年8月13日

望花经济开发区,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望花区协议签订审核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0

 

 

 

望花区协议签订审核工作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经济开发区、区属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和各街镇协议签订审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各类协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有效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协议,是指区政府、区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镇(以下称:协议签订主体单位)在行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协议(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转让、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区本级初始制定的征地拆迁等制式协议文本;

(五)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合同。

项目招投标施工协议、非本级制定的制式文本合同等除外。

第三条 成立望花区协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议事项涉及的区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律顾问、协议签订主体单位以及协议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从合同主体、合同格式、合同内容、法律和政策依据等方面审核议定协议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会议召集以及经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协议签订主体单位分管或包保区级领导)签批后《会议纪要》的制发工作。

第四条 协议签订主体单位,负责协议起草和拟定工作。区政府为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的,由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的起草和拟定。协议签订主体或承办单位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主体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特别是涉及项目引进或者合作的重大合同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为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因合同主体问题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 协议事项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协议签订主体单位提交的协议(初稿)及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对协议签订主体单位提交的经区相关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的协议(修改稿)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复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协议合法性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书》。对区重点项目、重大决策、招商引资等方面协议的拟定、审查、审核工作,区政府法律顾问要全程参与、全程鉴证。

第七条 以区政府为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的重点项目、重大决策、招商引资等方面协议,采取召开区协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核议定,会议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区司法局负责会议召集工作。

以区经济开发区、区政府部门或街镇为协议签订主体单位的其他协议,由协议签订主体单位提请,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分管(或包保)区级领导确定审核议定方式。需要召开审核工作会议进行议定的,区司法局负责会议召集工作;不需要召开审核工作会议的,由协议签订主体单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协议签订主体单位所拟定的协议,经区协议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或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协议签订主体单位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协议文本正本复印件、电子文档报送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