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旭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
浏览:75528次'时间:2021年5月12日

各工委、党委(党组),区直各部门:

经4月27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刘旭同志任望花公安分局党组副书记;

吕志军同志任望花公安分局党组成员;

孟威同志任望花公安分局党组成员;

谭国防同志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肖丽丽同志任区委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于杰同志任区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路娜同志任区司法局二级主任科员;

石萃同志任区医疗保障局三级主任科员;

闫堃同志任塔峪镇党委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

苏宇哲同志任朴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戴鹏同志任区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八级普通管理岗,试用期一年;

梅志勇同志任区医院院长(挂职);

李双同志任区医院副院长(挂职)。

免去:

徐志同志望花公安分局党组成员职务;

闫堃同志区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路娜同志塔峪镇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石萃同志塔峪镇三级主任科员职级;

姜泽浩同志朴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苏宇哲同志朴屯街道人民武装部部长职务;

于杰同志和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兼)职务,二级主任科员职级。

提名:

于杰同志为区司法局副局长人选;

石萃同志为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人选;

于沁妍同志为区政协提案和人口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人选,试用期一年;

闫堃同志为塔峪镇政协工委主任人选;

李东昱同志为塔峪镇副镇长人选;

杨卓同志为塔峪镇党委委员人选,试用期一年;

张帆同志为塔峪镇党委委员人选,试用期一年;

詹文杰同志为塔峪镇党委委员人选,试用期一年。

建议免去:  

闫堃同志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唐涵文同志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路娜同志塔峪镇副镇长职务;

何丽杰同志塔峪镇党委委员职务;

石萃同志塔峪镇党委组织委员职务;

李东昱同志塔峪镇党委委员职务;

于杰同志和平街道政协工委主任职务。

 

 

 

中共望花区委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