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花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塔峪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创业园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望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业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望花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5日
望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抚顺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区安委会和区安委办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安委会
1.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向区政府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办法。
4.考核各街镇(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安委办
1.向区安委会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6.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7.参与承办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8.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1.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3.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4.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安监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行动,依法对事故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查处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协调安全评价工作。
4.负责综合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烟花爆竹定点进货、销售许可及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许可证初审,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8.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0.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区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协调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区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5.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街镇(园区)和区直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3.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区目标绩效督查办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目标考核,分解下达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目标检查和年度工作考核。
2.对区政府下达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目标实施专项督查。
3.对区领导就安全生产工作所作的重要指示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
1.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烟花爆竹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5.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交警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和万车死亡率不超标。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6.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消防大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6.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
1.负责审定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指导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把安全设施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区经服局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3.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
1.拟订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宿舍、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禁止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
5.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对本局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
1.负责组织拟订全区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养老机构、福利企业等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项事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对本机关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案件侦办、宣传教育、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治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负责对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3.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人社局
1.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3.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普惠制培训中心安全生产及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城建局
1.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对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街镇(园区)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同市、区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供暖企业、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
4.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
5.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国土分局
1.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资质,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农发局
1.负责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和饮用水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5.制定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证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对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并按规定,参与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外经局
1.协调、督促做好大型外经贸活动的安全管理。
2.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文体局
1.负责区级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以及图书音像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区卫生局
1.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2.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本区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负责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7.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环保局望花分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区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4.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工商局
1.对全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街镇(园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纳入依法治区和普法总体规划之中,并在全区开展宣传教育。
2.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人防办
1.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管人防工程建设及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负责我区人防出租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场所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抚顺望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负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事故的统计上报,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对引入开发区企业的前置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有污染、剧毒的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对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进行停产整改,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
5.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度、机制、措施建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要求,督促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6.组织实施新上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并申请区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7.综合管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8.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登记管理。
9.指导、协调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
10.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街镇(园区)和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街镇(园区)
1.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受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3.建立健全辖区安委会和安监站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并发挥作用。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4.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6.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本辖区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合用场所(简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7.组织、协调、督促本辖区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8.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发挥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作用,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10.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1.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街镇(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监站,在街镇(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问题,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基层社区(村)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区(村)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综合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发挥安全生产志愿者队伍作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法律知识。
5.组织制定社区(村)居民安全公约及规章制度,按要求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统计,并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各项记录和档案齐全、规范。
6.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完善社区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居民应对灾害能力。
7.定期检查居民用电和防火安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8.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防火安全、集会安全等重点工作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9.公布举报电话,收到居民对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及事故的举报,及时组织检查,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10.加强社区(村)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章 区政府领导成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区长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3.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4.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5.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7.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8.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9.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镇(园区)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四十条 各副区长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2.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3.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4.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7.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除履行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协助区长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2.受区长委托,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街镇(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5.受区长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四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区政府领导成员在分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实现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政府领导成员在分管范围内要与各部门、有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职能部门也要和所管辖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各街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
第四十六条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年度内不少于2次,检查要有意见、有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领导成员专门研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不少于2次,各职能部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不少于12次,会议要有记录。
第四十八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能力。预案要进行演练,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十九条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抓好落实。
第八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向所属基层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五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并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度末应向区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五十二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完善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查处制度,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存档备案。
第五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应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领导应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年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评价依据及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本部门、本地区安全事故超控制指标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第五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园区)未按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中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望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